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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都无故不到庭,一次庭审都没有办法完成的情况下,是可以依职权去调查取证的。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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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都无故不到庭,一次庭审都没有办法完成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依职权去调查取证的。 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是可以直接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的。
原、被告都无故不到庭,一次庭审都没有办法完成的情况下,是可以依职权去调查取证的。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是可以直接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无效婚姻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原告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而对于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属于不准撤诉的情形,不准撤诉同理也就不能按撤诉处理。而对于不能撤诉的案件,法院在传唤原告后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应缺席判决。因此,一方向法院诉求婚姻无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未到庭的,法院在查明了事实,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此外,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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