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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性待遇,是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由单位自行发放的。是否存在奖金是需要根据单位的管理制度来进行判定的。1、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奖金的条件。用人单位仅以奖金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奖金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未满一年,可否也援用“同工同酬”原则主张大半年、半年甚至几个月的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呢?从司法实践看,相关判例认为,由于员工离职时该年度尚未终结,时间上还不具备年终考核的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总体上,奖金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奖金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奖金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京津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奖金,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那有的律师解释。就算是离职了,也不影响年终奖的发放。离职了,可以找原单位要回。只要你在当年度在某司工作一年,领取全额年终奖。满半年,领取相应的年终奖。可能一半或者低于一半。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年终奖金属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属工资范畴。只要员工提供了劳动,公司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该员工2008年工作一年,理应获得该年度的年终奖金。员工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借故克扣员工工资。至于该年年终奖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公司薪酬制度计发,该员工前年领取年终奖金的记录、其他员工领取年终奖金的记录、公司有关规定,都可以作为此次应发放年终奖金数额的参照,公司不得无故少发或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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