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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时,要签订建设合同的,施工单位要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且要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减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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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减少工程量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譬如,双方故意约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约定处理;(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结算工程款;(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4)因工程量减少,实际上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既然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原则上认为双方都认可了这个总价,不管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与否你必须付给它这么多钱,如果合同没具体修改的条款的话,但是你们可以通过由于实际的状况和预算时候的出入过大,可以追加赔偿,赔偿一方面的损失给你们,就是你说工程量清单里面很多内容与他们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合!这个是关键,就是他们没按要求施工,你东西都没做我总不能给你钱吧,不管合同是啥样的这个都是不可否定的。最后还有个比较无赖的方式,就是不结账,你们可以扣押一笔工程款的,你们可以扣押合同范围内最大的工程款,然后不需要给它,然后结算的时候你们可以不去结算,你们可以一直拖,拖个几年都没问题,就是在结算的时候一直挑问题,各几天挑一个问题出来,来来去去就是10来天,然后继续,两三次弄过审核单位就知道了,就知道如何做了,只要你不敲章,他永远没办法。这个就是法律上的漏洞,你不是不结算,你是发现审核单位的结算稿错误,审核单位是认为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错误。永远的在那里扯嘴皮。但是如果你敲了章,那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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