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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双方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首先看双方是否都愿意续签,如果单位不愿续签,那么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总而言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先看双方是否续签(不是必须续签,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是否续签的选择权),其次如果续签就由劳动者确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签哪种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合同,需要签订两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确定。若劳动合同明确无固定期限的,则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明确约定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则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拒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签的,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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