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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
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3)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股权所有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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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出资情形下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获得股东资格的原始方式: 公司成立时,通过认缴出资额取得; 2、公司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单,记录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姓名、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编号。 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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