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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的

2022-07-08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1、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2、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3、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二)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出资证明; 2、事实出资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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