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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是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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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法有: 1、中止履行,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时,可以中止履行,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1、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以通知对方的方式来行使的。 2、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无法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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