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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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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定期报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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