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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可以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

2022-08-14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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