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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勇敢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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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寻衅滋事行为或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 88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一、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其中,枪支和爆炸物本身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枪支和爆炸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和使用区域。行为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使用范围和区域持有的,属于违法或者犯罪。携带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凶器。也就是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设备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倾向。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进行抢劫,无论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犯罪,都被认定为携带凶器进行抢劫。2、其他为犯罪携带的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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