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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2021-12-02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一、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其中,枪支和爆炸物本身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枪支和爆炸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和使用区域。行为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使用范围和区域持有的,属于违法或者犯罪。携带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凶器。也就是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设备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倾向。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进行抢劫,无论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犯罪,都被认定为携带凶器进行抢劫。2、其他为犯罪携带的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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