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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本法规定的所有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罚款。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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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治安处罚法91条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本法规定的所有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罚款。也就是说,公安派出所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应当予以500元以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决定。这是适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的不同,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所作的分配,对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是与我国的行政区划相适应的,本条规定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包括县(市、旗)公安局、地(市、州、盟)公安局及其设立的公安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设立的公安分局、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是县(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本条规定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是指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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