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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仓储物的数量。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一、仓储合同的订立 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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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订立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合同编号; (三)合同签订地点; (四)合同签订时间; (五)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六)仓储物的数量; (七)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八)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九)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十)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 (十一)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十二)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保管期限; (十五)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七)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 (十八)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订时间; (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6)仓储物的数量; (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 (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3)违约责任; (14)保管期限; (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 (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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