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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三)招标项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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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六)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的要求;(八)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九)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十)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数量。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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