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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可以作出书面的裁定,也可以作出口头的裁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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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而登记设立的长沙县跳马镇欧雅居厨具厂,系由长沙县工商局登记设立并监督管理,双方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县,且原、被告双方均非长沙户口,长沙市雨花区亦不是被告住所地,故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长沙县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合理的,会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书面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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