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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有这项权利的。管辖权异议是在开庭前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的,同时涉及到很多拖延诉讼的问题,并指出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表现;同时指出了滥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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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也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如此等等。这些观点从形式上看似有分歧,但就本质而言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表述呢?关键在于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这一概念的理解上。笔者认为,这里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是指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既包括因原告直接起诉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因其他人民法院移送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还包括因管辖权争议而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总之,只要是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外)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就有权提出异议。所以,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正常的法定程序是这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你应当催促法院在这个期限内作出裁定。如果一审裁定十日内对方没有向上级法院提出裁定的上诉,你有权要求一审法院尽快在法定期限内开庭。
1、管辖权异议的定义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3、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4、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所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即在运用哪些管辖规则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法院无管辖权。5、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大致了解了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基本知识。同时也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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