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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二胎子女

2022-01-07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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