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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需退还热费的,应...
1、采暖户如果确认温度不达标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应该趁着采暖季起诉,并申请法官实地进行调查取证,更有说服力。 2、如果被动等待,在取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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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分户供暖方式,你指的是集中供暖分户计量吗?是安装有设备,还是已经在实行这么收费方式? 律师函是在诉讼之前的提示,看你会不会自行履行。你现在要评估自己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有物业公司自己的供暖记录应该可以作为证据,所以从这个角度辩护意义不大。你有没有就停止供暖向供暖企业提出过书面文件,如果没有,对你不利。至于您说的“对方也有权在我不交费时停止对我供暖”,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供暖企业是不能这样做的。
保留好证据,不搭理对方,对方起诉时,您积极应诉答辩,让供暖公司主张赔偿。超过一年期限,对方证据难以搜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供热单位,在采暖户拖欠供暖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采暖用户供暖,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供用热力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热合同中供热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热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采暖单位与个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供热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利益。上述是法院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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