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中止探望权由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中止探望权的原因是因为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依法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如有疑问可以详细咨询。
1、探视权是法定的,协商一致才能自动放弃。 2、如果有证据证明探视者会对监护人构成严重伤害,如:精神病暴力伤害的行为、吸毒后伤害的行为等。可以起诉法院判决,但是需要举证对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8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