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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1日通过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引者注)规定的“开设赌场”。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共同犯罪,《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此外,《解释》第8条对认定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进行了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至于刑法修正案(六)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
1、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而且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能作为其主体。比如同居间双方的工资只能是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即便双方约定是共同财产,从法律性质上,也不能认定之。 4、其范围是婚后所得财产。婚后所得,即是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止。婚前一方所得财产,首先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其间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点是不同于从前的重大生活资料等随着时间的延续而转化共同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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