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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罪共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2-02-02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1日通过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引者注)规定的“开设赌场”。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共同犯罪,《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此外,《解释》第8条对认定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进行了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至于刑法修正案(六)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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