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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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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及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与双方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一般包括: 1、男女婚前各自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原则上由本人偿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1、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债务由当事人用个人财产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其配偶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此两种情形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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