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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
只要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即可去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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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前提条件:经济适用房不能在1、5年内贷款购买。由于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产权有限,即购房者只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这样,银行的信用安全就不能得到保证,因此,银行不会在5年内向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2、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贷款购买。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主要取决于抵押贷款房屋的产权,因此,即使有坏账,银行也更容易处理。因此,只要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者就可以申请贷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制套房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
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买卖经济适用房是各地政府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困难而采取扶持开发的房屋,只能销售给特定对象。 1、—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2、一般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北京市有关规定中指出,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顶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3、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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