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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在我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
工伤待遇计算里面,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全额工资。 发生工伤后,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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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病假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可以公司自己规定,但不比这个低就行。 事假一般是不带薪的,按照当月出勤比例扣除。比如应出勤23天,但是实际出勤20天,实际应付工资为=工资总额*20/23,这个工资总额不含奖励和补助的。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除外)。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5.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操作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或者地区平均工资来计算。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明确: 第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第二,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第三,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第四,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第五,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弄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明确了受益人,则这些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等即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连线法官 分割死亡赔偿金应考虑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周某军。 周某军告诉记者,公民因侵权行为致其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获得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 本案中,原告刘某才、林某春、被告史某兰、刘某志均系死者刘某勇的近亲属,均有权取得因刘某勇死亡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原告刘某才、林某春、被告史某兰、刘某志依法获得的赔偿款、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共计61120元,应由原告刘某才、林某春、被告史某兰、刘某志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其中,4万元赔偿款是原告刘某才、林某春和被告史某兰、刘某志在执行中,共同与侵权行为人陈某华达成执行和解获得的赔偿款。依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陈某华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等合计11.67万余元,由于丧葬费已由侵权行为人陈某华实际支付,4万元仅应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各项赔偿费用的实际数额应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应赔偿费用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来算定,即各项费用的实际数额应以赔偿数额的35.335%折算,即刘某志应分得生活费2251元、刘某才应分得生活费4503元、林某春应分得生活费6003元,死亡赔偿金为27243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计算标准予以了明确,未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分割原则,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对记者的这个问题,周某军说,死亡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补助金,是相同性质的物质性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着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大小。就本案而言,原告刘某才主要由死者刘某勇赡养,被告史某兰是刘某勇之妻,被告刘某志是刘某勇之子,三人与死者刘某勇为同一家庭成员,与死者刘某勇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对死者刘某勇依赖程度更大。由于刘某勇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故刘某勇的死亡将给原告刘某才、被告史某兰及刘某志带来的物质损害更大。原告林某春虽系死者刘某勇之母,但并非系刘某勇同财共居住的家庭成员,并由其子刘某希赡养,故刘某勇的死亡给原告林某春的生活、经济相对影响较小。原告刘某才、被告史某兰、刘某志所受财产损害最大,应予适当多分,原告林某春所受财产损害相对较小,应予适当少分。 庭审中,被告史某兰主张,自己为安葬刘某勇,花去费用1.6万余元,应先扣除。 对此,周某军告诉记者,被告史某兰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且侵权行为人陈某华已经超额支付了丧葬费,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要其他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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