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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那么合...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那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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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变更登记或者不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变更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那么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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