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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全文第13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2-09-25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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