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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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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成年时可以拒绝探视。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双方离婚后,父母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选择自己是否受探视。或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几周岁与是否可以拒绝探视没有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只要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且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1、由于某种原因,男、女无法维续婚姻,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也同样爱着孩子。法律赋予无法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法律的这一立法目的不只是为了保护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也是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让孩子尽可能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完整的爱。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但是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可变更子女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可以拒绝探望,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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