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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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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轻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文件或病历、处方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当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靠近受害人住所或侵权发生地的医院。受害人到几家基本相同的医院接受治疗的,除医院治疗错误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同一科目,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只确定第一次检查费用,但医院确实需要再次检查的除外。检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当确定诊断前的检查费用。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受害人确实需要住院或者观察的,不得延长住院费用。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结束治疗的,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还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2、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和法医鉴定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受害人的实际工作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当确定实际工作日期;实际工作日期超过休假证明的,一般按照休假证明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休养但没有休假证明的,可以在征求法医或者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贴,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贴。奖金,由于受害人上一年的同一个工作起点,不得按照同一个工作起点计算。受害人的,受害人的平均工作收入不得按照同一年度的起点计算。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可以区分以下情况:(1)符合政策法规的,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2)违反政策法规的,不支持赔偿要求。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要求赔偿的,不予支持。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其他家庭成员因受害人不能从事家务劳动而负担过重的,可以酌情给予经济补偿。受害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3、住院食品补贴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用受害人受害后的自理能力一般由法医鉴定或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真的不能照顾自己,他的护理费用应该得到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征求治疗医院意见后确定。护理人员一般有一两个,但确有必要的除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的赔偿。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可以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护理费的赔偿。5、交通费用受害人到当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应当赔偿自己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交通费用的赔偿一般按照公共电(汽)车、火车硬座、船舶三等以下舱位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势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辆(船)的除外。交通费用的票据应与医疗次数一致。如果票据少于医疗次数,一般可以根据实际票据确定;如果票据多于医疗次数,则应根据实际医疗次数确定。6、住宿费用必须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者,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需等待治疗,伤害不得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用的,应当赔偿其本人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用的收据为依据。7、营养费用经法医鉴定或者受害医院证明,受害人的伤情严重的,也可以酌情补充营养费用。8、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经济补偿方式,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痛苦、身体残疾和死亡,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轻伤造成残疾的还有以下赔偿:9、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计算。10.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按普通适用设备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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