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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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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不同:承包商是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包商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 2、发生顺序不同。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先有发包商发包,才有承包商进行承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施工准备责任。物资准备责任。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工程交付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的处理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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