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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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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促裁。 有几点需要注意: 1、必须说明,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因为包工头的欠条说是欠“工程款”),这点很重要,如果是合作关系,则是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属于法院的事。 2、必须强调,自跟包工头后,农民工根据他的工作要求完成工程并接受他的日常管理及人员调配(这点是配合以上第1点); 3、对于证明,可以说明:一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及建立时间;二包工头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注明是要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工程款”) 4、如果劳动部门受理,还可以利用包工头未及时支付工资申请以予赔偿金
第29条是对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向承包方索要。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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