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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
1、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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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依照本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照第1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首要分子、重大犯罪、积极参与和其他参与的定义 主要分子是指在这类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重大罪行是指除主要分子以外的其他重大罪行,在犯罪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与是指除主要分子和重大罪恶外,参与更多或更积极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与者是指除上述情况外的一般参与者,包括被胁迫、被诱导的参与者。 本文对上述犯罪分子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与者中,并不一定所有参与者都可以根据本条定罪处刑。虽然是参与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不能认为是犯罪。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构成本罪,必须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统一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完整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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