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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一般不能自行转让。中标人转让部分工作的,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而且转让需要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接受分包的人...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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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进行转让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按照《》及《》的规定,人的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投标人,双方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上述《招标投标法》第46条、48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将中标的项目再行转让。
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两个条款,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仅两个条款,但是合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企业利益却具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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