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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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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强迫罪行是指司法人员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致人残疾、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到重罚。刑事通迫罪的构成要素如下:1、客观地表现为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态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2、主体是司法人员,有搜查、检察、审判、监督责任人。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被委托履行调查,监督责任的人和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人与司法人员合作强迫刑事供述的,用刑事供述罪的共犯论处。3、主观上只有故意,有强制供词的目的。关于行为者是否被供述,嫌疑犯、被告者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者对嫌疑犯,被告者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不是为了强制供述,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人如何违规,具体情况请说明:是否全封闭高速、是否有中央隔离带、是否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路口是否有信号指示。只要是非全封闭高速公路、快速路,机动车都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确定责任如下: 一、机动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甚至全责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行人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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