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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当事人未交交强险的,由机动车使用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然后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
没有交交强险的,由机动车使用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然后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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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买车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划分,否则,该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这涉及的是关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侵权责任法》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受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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