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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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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填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由之前,我们需了解代位权诉讼中案由是什么。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呢。 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 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所以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所以,现在法院审理这类型案件时,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应当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证人来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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