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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如下: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有关异议之诉上诉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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