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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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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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