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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等,甚至也有...
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有条件的协议。当离婚的要求成功时,该协议将生效。因此,离婚协议的效力与结婚证无关。但必须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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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吴某与柳某欲协议离婚,遂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柳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现住商品房一套归柳某所有。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4月,柳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笔者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二是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三是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 最终,法院经审理,未对柳某基于诉前离婚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孩子归柳某直接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商品房归柳某所有,由柳某给予吴某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双方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离婚协议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依法进行判决。如果离婚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妻子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如果离婚,房子归妻子,孩子由妻子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现在,妻子与丈夫之间的感情出现不和。如果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可否以该协议的约定作为离婚的依据?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方式,要求男女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婚内离婚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础目的,其他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的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产生效力。 夫妻双方在婚内达成离婚协议,也即表明夫妻双方选择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登记也即成为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当一方选择诉讼方式离婚时,夫妻双方原离婚协议因不具备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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