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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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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给员工买社保公司出大部分个人出小部分,公司这样做对公司是有利的,但不符合劳动法。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保,尽管公司给职工一定补贴,但职工仍然有权要求公司为其买社保或事后职工仍有权要求补交社保费用。毕竟公司的做法在劳动部门或其它执法部门是通不过的。 1、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2、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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