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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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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个大类是所有合同都适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个大类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具有的包括其独特性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房地产分离出卖的;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 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 《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出于欺诈的故意。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4、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7、损害集体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8、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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