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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理由和情形有: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
失去继承权的原因有: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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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的丧失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应剥夺其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予考虑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并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 (2)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 (3)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 (4)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丧失有哪些特点?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1、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2、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4、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责任编辑:小云)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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