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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如果经过了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则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则是无效的。 如果房屋是按份共有的,则只要经过占份...
继承的房屋一般属于共同财产,继承条款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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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不可以装修出租屋。根据法律规定,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夫妻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共同决定,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要了解更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经验,请点击: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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