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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二)截留、挪用、、私分计划经费或者及滞纳金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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