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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综合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以及贷款人不能提交...
1、民间借贷纠结向法院起诉是属于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并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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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从性质上看,当事人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主体上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原被告之间常常经过共谋、串通以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最终解决方式上看,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行为方式上看,虚假手段多样且隐蔽化:首先,由传统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转向间接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传统的债权人身份向连带债务人身份过渡;其次,当事人利用协议管辖的规定,选择通过两个以上的法院分别获取债权法律文书和执行法律文书,造成跨地域文书审核的现实牵制,增加法院审核诉讼真伪的难度。最后,当事人通常不到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法院判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方式是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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