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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不作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等。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本来就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能成立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发生了因果关系。 所以,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却“见死不救”,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德国等一些国家的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将救助行为从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但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见死不救相关的,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我国见死不救的,不构成犯罪,甚至没有行政责任和的承担基础,最多承担道义上的谴责。近年来发生了众多因见死不救,导致惨剧发生的事件,因此社会舆论甚至法学界也有学者主张见死不救应该入刑,但刑法应当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不可过度扩张。但在我国的刑法语境下,见死不救并不必然不构成犯罪,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不具有作为义务,行为人若具有作为义务,能作为而不作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构成相应的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多样,如先前行为,在此举一例,如甲某带邻居家小孩乙某去河里游泳,由于先前行为而具有了救助乙某的义务,乙某溺水,甲某能救而不救的,构成不作为的。
并没有直接对此种行为入罪。只有对具有法定义务或者其先前行为构成了这种义务的人,根据其行为的特征可能会认定为某种犯罪,如渎职罪等。 1、见死不救,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二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2、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3、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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