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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
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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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可能犯罪。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者有义务实施,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不实施的情况,也就是说应该做、不能做、不能做的情况。不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第一,行为者承担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成立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等。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没有履行。如果本来就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能成立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所以,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却“见死不救”,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一般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甚至犯罪。“不作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违法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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