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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2021-11-08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1、员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复印件送达被告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3、仲裁庭在开庭前4天向当事人发送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副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对申诉人撤销诉讼,对被告人缺席工资裁决。4、仲裁庭应当调解劳动争议,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裁决之日起15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6、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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