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关著作权45条的解释,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规定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播放.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这一规定没有作出实质性改动,只是将“电视”改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本条规定,不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否公映,公映时间多长,电视台要播放该作品,都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本条和本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人有权许可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电视台取得制片许可后,不必再逐个取得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许可,否则,不说取得所有作者许可太麻烦,就是找到了所有作者,只要一个作者不许可,就会出现能否播放的复杂局面当然,所谓不必取得所有作者的播放许可,不等于说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考虑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经济利益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按照与制片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这一规定,作者在与制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可以与制片者对作品使用(包括在电视台播放)的付酬作出约定,以维护自己因行使广播权而取得的经济利益
1、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7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902人已浏览
1,4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