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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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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一般是由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医疗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法所讲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应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自离职;(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和审查制度;(五)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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