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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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