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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
可以报警,还可以求助当地居委会、妇联等机构。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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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4、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你们。我与丈夫是不同户口性质,我是农民户口,丈夫是居民户口,因此双方户口都各自在自己村。我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后,我村的计生管理部门要我交了4万多元的超计划生育的罚款金,办理了入户手续,并扣发7年的股红分配,我村计生管理部门当时亦讲过,因我丈夫户口不是同一条村,我丈夫那边是否扣罚他们无权干涉,我以为此事就这样便完结了。但现在,我村计生管理部门发了一份通知给我丈夫的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根据《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我丈夫的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发通知要求村扣款我丈夫超计划生育处罚金4万多元,扣发7年的股红分配,并不准在本村工作。请问,村的计生管理部门这样做法是否合理,我儿子的户口都已经入了,是否还要再扣罚呢?答复:你好,在新的计划生育条例生效以前,我国还没有已经生效的统一的计划生育法,因此对计划生育的处理各地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由于你没有说明你所在的省份,我们无法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根据你说的情况,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已经对你们违法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在又再次处罚,建议你将已经处罚的情况向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看他们是否了解已经处罚过的情况,如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了解情况后仍然作出处罚决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以向其管理部门的上一及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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